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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安平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邻水上甲壹号公馆店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决定

2023-04-03 14:35 来源:邻水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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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市监处罚〔2023〕482号

当事人:广安平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邻水上甲壹号公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6F3NT7X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CB8262525

经营场所:邻水县城北镇达邻大道1281、1283号

经营者:段利军

身份证号码:513025**********3X


2023年2月27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开通网店(网店名:平康大药房邻水上甲壹号公馆店)销售药品,但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执法人员提取其药品销售系统(药德系统)和美团平台销售的相关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于2023年3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在美团平台开通网店销售药品,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后依法向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2月24日之前向我局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至2023年2月27日我局再次执法检查发现时,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仍在美团平台销售药品。当事人自开通网店至案发时,网络销售药品数量16单,销售金额548.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执法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事实;

2.美团网店照片打印件2张,药德系统美团销售记录3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通网店销售药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药品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4.《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执法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已于2023年2月16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报告的事实;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2023年2月27日执法检查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段利军授权张某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7.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等签字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邻市监罚告〔2023〕50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证据材料,调查期间积极整改,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账户名称:邻水县财政局:账号:2316556109026406686)缴纳罚款(执收单位: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单位代码:1302055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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