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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邻水县合流镇够味达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处罚决定

2023-03-27 15:24 来源: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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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市监处罚〔2023〕473号

当事人:邻水县合流镇够味达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7GMBC512

备案证编号:511623市监餐0000693

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合流镇汉渝路835号

经营者:韦荣岳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月9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合流镇够味达奶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进门右侧的冷藏柜发现有1袋已开封的仟多®沙拉酱(外观标识有(生产日期:20211015,保质期9个月),上述仟多®沙拉酱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其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从重庆米乐斯以120元/件的价格购进仟多®沙拉酱1件(10袋/件),购进后将其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汉堡等食品。至2023年1月16日案发时,该店还剩余1袋已开封使用的仟多®沙拉酱,已超过保质期,但仍放置在店内冷藏柜内待使用。由于上述沙拉酱仅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单独销售,故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购进票据一份,证明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使用情况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邻市监强〔2023〕102号)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以及扣押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等签字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邻市监罚告〔2023〕4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行使陈述、申辩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1袋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仟多®沙拉酱;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账户名称:邻水县财政局:账号:2316556109026406686)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单位代码:1302055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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