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按照财农〔2015〕31号、财农〔2016〕126号和川农业〔2015〕50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严格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第一点六个方面规定执行。
二、补贴范围
按照财农〔2015〕31号、财农〔2016〕126号和川农业〔2015〕50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按照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农村集体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第二点七个方面作的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核定的承包面积扣除按规定转为非耕土地、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等不符合补贴要求的面积后,计算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农户补贴资金额=应予补贴土地面积×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统一标准。
四、咨询电话:0826—6907292
五、受理单位:邻水县农业农村局、邻水县财政局
六、联系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建新路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