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3〕100号)要求,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广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调整如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7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533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96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693元/月。本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
请各地据此调整2023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强化资金保障,确保新的保障标准及时兑现,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广安市民政局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广安调查队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