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二、申请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返乡农民工: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生: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请材料
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证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社保卡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服务对象持申请材料到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县农民工服务中心申请创业补贴,经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县农民工服务中心核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补贴。
五、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补贴支付环节)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826-3223326
0826-3772567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