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邻文综罚字〔2022〕第4号
当事人:邻水县画雨网咖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1162320010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2B06WXA
投资人:冯素珍
住所: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南天苑小二楼小21-4号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2022年8月5日16时40分至17时34分,邻水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曾波(川X03180010)彭金萍(23130621023)向现场负责人冯小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南天苑小二楼小21-4号的邻水县画雨网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第65号电脑位置上有1名上网人员自称叫王*,身份证号:51162320041208****,出生于2004年12月8日,属未成年人。
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一)、现场拍摄照片(二)、现场拍摄照片(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户籍证明1份。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正在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一)为证;查明当事人接纳王*进入营业场所,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二)、现场拍摄照片(三)为证;查明当事人接纳的王*(身份证号:51162320041208****)属未成年人,以邻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证。上述事实都得到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冯小明的签字确认。综上所述,邻水县画雨网咖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18日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邻文综罚告〔2022〕第4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邻水县财政局,账号:231655610902640668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邻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邻水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