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推动2026年一季度全县经济工作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7日
推动2026年一季度全县经济工作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推动一季度经济工作实现良好开局,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9号)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2026年一季度全市经济工作实现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6〕1号)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推动经济加快回升向好。对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项指标完成2026年一季度良好开局预期目标,且在全市排名前三的每个指标分别给予指标牵头单位激励资金10万元、6万元、4万元。对第一产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商品房销售面积、服务业增加值5项指标完成2026年一季度良好开局预期目标,且在全市排名前三的每个指标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激励资金5万元、4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对2026年一季度入库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给予3万元激励,对一季度入库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镇给予2万元激励,对一季度单个项目入库总投资达1亿元(含)以上的,每个项目分别予以承办单位3万元基础激励,投资额度每多1亿元,激励资金加1万元,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工业企业满产达效。对2026年一季度生产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且较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激励,生产销售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工业项目快建快投。对2026年一季度新开工且入库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每个项目对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激励。对一季度竣工投产且生产销售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同时符合升规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五、鼓励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对2026年一季度成功实现“小升规”的工业企业,按照10万元/户标准进行激励。对2026年一季度新培育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予以每户4万元、2万元激励。(2023年以来已享受相关政策重复入库的企业不再享受)【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商贸企业经营增长。对年度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零售业零售额1亿元,餐饮业营业额1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1500万元),且2026年一季度经营规模同比增长20%以上的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激励。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在2026年一季度组织举办汽车、美食、家电、家具、建材等大型促销活动且提前向商务局申报,按其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七、稳定建筑业房地产市场。对2026年一季度产值超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建筑企业,按照2万元/户标准进行激励。对单个在库项目一季度商品房销售面积达4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予以4万元、3万元、2万元激励。对2026年春节期间(2026年2月1日—3月3日)组织举办大型房交会且提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30%予以激励,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畜禽养殖提质增量。对2026年一季度累计出栏生猪5000头(含)以上、2000头(含)—5000头、1000头(含)—2000头的养殖场(企业)分别予以每户5万元、3万元、1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本措施自2026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本措施为我县在上级若干政策措施基础上的额外措施,如与我县制定的其他奖补措施不一致,遵循“取高不重复”原则。符合奖补措施支持条件的单位,向责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受理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于2026年6月底前兑现。若符合措施支持的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部门、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