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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邻水县观音桥镇骏尚辉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决定(邻市监处罚〔2021〕596号)

发布时间: 2021-09-30 17:40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邻水县观音桥镇骏尚辉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6A51X82Y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1536230038241

经营场所:邻水县观音桥镇泰安街136号

经营者:陈康

身份证号码:***

2021年8月25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消费者投诉,称在邻水县观音桥镇骏尚辉超市购买的乡冠缘®香蕉味酥、盼盼瑞士卷(香橙味)超过了保质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此投诉线索对邻水县观音桥镇泰安路76、78号的邻水县观音桥镇骏尚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消费者投诉所称的盼盼瑞士卷(香橙味),但在该超市的膨化食品销售区货架侧面第六排(从下向上数),发现有消费者投诉所称的乡冠缘®香蕉味酥,数量1袋。该食品外包装上标识有净含量:135克,品名:香蕉味酥,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标于包装袋上(包装袋封标识:生产2020年10月23日),制造商:成都万佳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65号等信息。上述乡冠缘®香蕉味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乡冠缘®香蕉味酥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以5元/盒的价格从广安市广安区枣山意峰商贸经营部购进了5袋上述乡冠缘®香蕉味酥;于2021年3月27日以6元/袋的价格从邻水县余娜副食经营部购进了4袋盼盼瑞士卷(香橙味)。乡冠缘®香蕉味酥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23日,保质期10个月,超过保质期后于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销售给两名投诉人各1袋,销售价格为6.50元/袋,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扣押1袋。盼盼瑞士卷(香橙味)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4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后于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1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上述两种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本案货值金额27.50元,能查明的违法所得21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三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经经营者陈康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经陈康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由陈康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陈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5.由陈康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四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乡冠缘®香蕉味酥和盼盼瑞士卷(香橙味)的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购进数量的事实;

6.经陈康签字确认的由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乡冠缘®香蕉味酥和盼盼瑞士卷(香橙味)的实物照片共六页,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上述乡冠缘®香蕉味酥和盼盼瑞士卷(香橙味)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7.经陈康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上述乡冠缘®香蕉味酥的摆放位置的事实;

8.执法人员提供的《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邻市监强〔2021〕204号)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乡冠缘®香蕉味酥实施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等签字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之规定》之规定。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邻市监罚告〔2021〕59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做为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经营比较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乡冠缘®香蕉味酥1袋;

2.没收违法所得21元;

3.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2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邻水县支行(账户:邻水县财政局,账号:683101040001984)缴纳罚款,缴款时应备注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代码:130205500。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附:法律条款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