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级 | ||||||
1 | 民办学校信息 | 民办学校办学基本信息 | 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办学规模、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民办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2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信息、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3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4 | 招生管理 | 招生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招生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招生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5 | 学生管理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6 | 教师管理 | 教师评优评先 | 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等行政奖励信息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任教30年乡村教师以上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7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 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学校管理人员配餐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8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9 | 校园安全 | 校园安全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调查处理情况,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二)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出生登记 | 出生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4 | 服现役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8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9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0 |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2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5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7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8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三)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
2 | 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2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3 | 审核审批信息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2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司法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公示栏(电子屏)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同上 | 同上 | √ | √ | √ | √ | |||
(六)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决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决算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七)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岗位信息发布 |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 ■现场 | √ | √ | √ | √ | ||||||
3 | 求职信息登记 |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 | √ | √ | √ | |||||||
4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同上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5 | 职业指导 | 服务内容 | ■现场 | √ | √ | √ | √ | ||||||
6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现场 | |||||||||||||
7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8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现场 | √ | √ | √ | √ | ||||
9 | 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 | √ | √ | √ | |||||||
10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1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12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13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现场 | √ | √ | √ | √ | |||||
14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15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八)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3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4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养老保险服务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 | √ | √ | √ | ||||||||
6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 | √ | √ | ||||||||
7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 | √ | √ | ||||||||
8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 | √ | √ | √ | ||||||||
9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 | √ | √ | √ | ||||||||
10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九)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法规政策 | 法律法规 | 文件名称;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文号; | |||||||||||||
发布部门; | |||||||||||||
发布日期; | |||||||||||||
实施日期; | |||||||||||||
正文。 | |||||||||||||
2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 | |||||||||||
文号; | |||||||||||||
发布部门; | |||||||||||||
发布日期; | |||||||||||||
实施日期; | |||||||||||||
正文。 | |||||||||||||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2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3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 | √ | √ | ||||
4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8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十二)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公示栏 | √ | √ | √ | √ | ||
申请材料、 | |||||||||||||
申请流程、 | |||||||||||||
法定依据 | |||||||||||||
2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 | √ | √ | √ | ||||
申请材料、 | |||||||||||||
申请流程、 | |||||||||||||
法定依据 | |||||||||||||
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 | √ | √ | √ | ||||
申请材料、 | |||||||||||||
申请流程、 | |||||||||||||
法定依据 | |||||||||||||
4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受理机构、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 | √ | √ | √ | √ | ||
(十三)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城市管理信息服务 | 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咨询 | 城市管理事项、法律法规、咨询电话、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十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服务 | 2.开放时间; | ||||||||||||
3.机构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
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开放时间; | |||||||||||||
3.机构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
3 | 公共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服务 | 2.开放时间; | ||||||||||||
3.机构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4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活动单位; | |||||||||||||
3.活动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活动单位; | |||||||||||||
3.活动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6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培训单位; | |||||||||||||
3.培训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7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组织单位; | |||||||||||||
3.活动地址; | |||||||||||||
4.联系电话;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十五)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文件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4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行政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管理 | |||||||||||||
6 | 行政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7 | 管理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行政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管理 | |||||||||||||
(十六)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文件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备灾管理 | 灾害信息员队伍 |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备灾管理 | 预警信息 | 气象、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灾后 | 灾情核定信息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救助 | |||||||||||||
6 | 灾后 | 救助审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救助 | |||||||||||||
7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灾后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 ||||||||||||
9 | 款物 | 捐赠款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0 | 管理 |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1 | 工作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动态 | |||||||||||||
(十七)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监督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检查 | ■公示栏 | ||||||||||||
2 | 行政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处罚 | ■公示栏 | ||||||||||||
3 | 公共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服务 | ■公示栏 | ||||||||||||
4 | 公共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服务 | ■公示栏 | ||||||||||||
5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公示栏 | |||||||||||||
6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公示栏 | |||||||||||||
(十八)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识别 | ·识别标准(国家标准、省定标准) |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所在行政村 | ■公示栏 | √ | √ | √ | |||
·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 | |||||||||||||
·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 |||||||||||||
2 | 贫困人口退出 | ·退出计划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所在行政村 | ■公示栏 | √ | √ | √ | ||||
·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 |||||||||||||
·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 | |||||||||||||
·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 |||||||||||||
3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资金名称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分配结果 | ■公示栏 | ||||||||||||
4 | 扶贫资金 | 年度计划 |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 ■公示栏 | ||||||||||||
·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 |||||||||||||
5 | 精准扶贫贷款 |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 ■公示栏 | ||||||||||||
6 |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公示栏 | |||||||||||||
7 | 扶贫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 ■公示栏 | ||||||||||||
·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
8 | 年度计划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公示栏 | |||||||||||||
9 | 扶贫项目 | 项目实施 |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 ■公示栏 | ||||||||||||
10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公示栏 | |||||||||||||
(十九)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主体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镇级 | ||||
1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详细规划 (城镇开 发边界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政府网站口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口广播电视口纸质载体口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口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口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口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内)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 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 √ | √ | |||||||||
2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口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口广播电视■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口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口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30日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 在规划批准 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3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村庄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口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口广播电视口纸质载体口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口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口精准推送□其他 | √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 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4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法定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査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收土地预 公告、征地 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镇和村、 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 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口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口广播电视口纸质载体口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口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口精准推送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 | √ | |
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 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5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工作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口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口广播电视口纸质载体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 | √ |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 征地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 相关材料在 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 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口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口精准推送 | |||||||||||
自收到批准 文件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二十)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和载体 | 全社会 | 特定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镇、村级 | |||||
群体 | |||||||||||||
1 | 公共 服务 |
旅游提示警示信息 | 1.旅游安全提示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 2.《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两微一端 | |||||||||||
3.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二十一)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主体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统计调查 制度 |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中执行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实时更新 | 县统计局 邻水调查大队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两微一端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2 |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县统计局 邻水调查大队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两微一端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邻水县高滩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023-08-21 09:46
来源:高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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