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23 11:20 来源: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召开邻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听证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11月10日15:00
地点:县融媒体中心9楼会议室(地址:环城路东四段199号)
二、调价方案要点(详见附件)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一)消费者参加人(13名)
序号 | 姓名 | 职业 |
1 | 曾 平 | 自由职业 |
2 | 陈益川 | 教师 |
3 | 刘 诗 | 个体户 |
4 | 刘 宇 | 个体户 |
5 | 谢金孜 | 自由职业 |
6 | 金雪力 | 自由职业 |
7 | 刘潇枫 | 自由职业 |
8 | 许 静 | 社区工作者 |
9 | 邱 鸿 | 网格员 |
10 | 何 梅 | 社区工作者 |
11 | 胡珊珊 | 社区工作者 |
12 | 黄喜元 | 社区工作者 |
13 | 郑 琼 | 自由职业 |
(二)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参加人(5名)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业/职务 |
1 | 张佐豪 | 智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 营收部经理 |
2 | 粱国洪 | 县人民医院 | 科长 |
3 | 杨传喜 | 邻水建发公司 | 职工 |
4 | 魏 丹 | 四川大不同商贸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5 | 阳 文 | 四川琨瑞禧满鸿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业/职务 |
1 | 何中斌 | 县综合执法局 | 副局长 |
(四)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2名)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业/职务 |
1 | 沈跃强 | 县人大 | 经济委副主任委员 |
2 | 张开江 | 县政协 | 提案委副主任 |
(五)相关单位参加人(8名)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业/职务 |
1 | 刘 敏 | 县司法局 | 公务员 |
2 | 廖 静 |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副大队长 |
3 | 贺 江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务员 |
4 | 刘世雨 | 县综合执法局 | 事业干部 |
5 | 冯馨珑 | 高滩镇人民政府 | 工作人员 |
6 | 倪 勇 | 九龙镇人民政府 | 副镇长 |
7 | 龚 浩 | 鼎屏镇人民政府 | 工作人员 |
8 | 冯巧利 | 县消委会 | 秘书长 |
四、听证会旁听人名单(2名)
序号 | 姓名 | 职业 |
1 | 陈思彤 | 自由职业 |
2 | 冯 琪 | 自由职业 |
五、听证人名单(3名)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1 | 谭岷沛 | 县发展改革局 党组成员 副局长 |
2 | 颜 姗 | 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负责人 |
3 | 吕 芳 | 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调控与成本监审股人员 |
附件:邻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要点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邻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要点
一、基本原则
严格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的规定,按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的原则,结合我县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盘活停车资源,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节供需矛盾,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二、实施范围
县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主要包括:临时占道停车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公园、交通、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服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停车设施停车服务等。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鼓励参照执行。
三、车型划分
微型车指车长小于3.5米且发动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3.5米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载货汽车;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是指装有发动机或电动机作为动力源的三轮车辆。
四、收费主体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为政府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产权使用单位或依法取得经营权的运营单位。
五、收费时段
1.日间8:00(含)至21:00;
2.夜间21:00(含)至次日8:00。
六、收费区域划分
收费区域分为街道临时占道停车区域和公共停车场区域。
县城区街道临时占道停车区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公共停车场区域指公共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公园、交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停车场,使用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七、收费标准
以24小时(含)为1个计费周期,实行滚动计费和最高限价。
1.临时占道停车
限停小型汽车,收费分两步逐步实施到位。前3年按次收费。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日间3元/车·次;夜间免费。3年后按计时收费。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日间起价2小时内3元/车·次,2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2元;夜间免费。
2.公共停车场
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中小型客车、轿车、微型货车:起价2小时以内2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2元;包月收费不超过240元。机动三轮车:2元/辆·次;包月收费不超过40元。医院停车场1小时内(含)免费停放,不实行包月收费。
县辖区场镇各类停车收费按以上县城区对应类别停车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八、减免范围
(一)公安、消防、抢险、抢修、检修、环卫、邮政、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任务时停放免费。
(二)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所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免费。
(三)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不含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