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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穗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8-09 11:33   来源: 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体: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环法邻责改字〔202118

四川穗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314407831C

法定代表人:谢*阳

身份证号码:51303********4713

地址:邻水县高滩川渝合作示范园15

我局于20213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农机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准,该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30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2、环保手续完善后才可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