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6-17 09:56 来源: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四川省邻水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邻水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邻爱众水〔2023〕22号)已收悉。为深化城镇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依法履行了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等相关程序,并报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63次、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及销售价格
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邻水爱众水务公司水价分类及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邻水爱众水务公司水价分类及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用水价格 |
用户范围 |
备注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
(一)阶梯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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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用水量18立方米/户·月(含)及以下 |
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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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用水量18—30立方米/户·月(含)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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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用水量30立方米/户·月以上 |
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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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表用户 |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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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用水 |
3.50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用水定额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2138-2016)规定执行。 |
其中:工业生产用水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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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用水 |
4.50 |
洗浴、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
二、计费周期
用水量以月为周期计量结算。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计收办法
阶梯水价的水费计收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其计算公式为:居民用水阶梯水费=第一级用水量×第一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
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照《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邻水县水务局关于印发〈邻水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邻发改价格〔2020〕41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范围
所有由邻水爱众水务公司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
六、补贴政策
邻水爱众水务公司对供水辖区内“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每月免收3吨水费(用水量不足3吨的据实退还,超过3吨的按3吨退还)。免收水费实行“即收即返”,具体兑现方式按照《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变更水费减免政策兑现方式的通知》(邻发改价格〔2019〕37号)规定执行。
七、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税、上游原水价格的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因国家水资源税、上游原水价格调整直接导致供水企业供水成本刚性上调或下调的,供水价格应同步同幅进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水资源税(上游原水价格)调整额度÷[(1-自用水率)×(1-管网漏损率)],联动调整后的城镇供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前城镇供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度。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实施后,凡属上述变动调整范围内的,可不开展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其他程序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执行。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和供水经营企业要做好此次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加快户表改造。邻水爱众水务公司应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做到应改尽改,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三)强化经营管理。邻水爱众水务公司要严格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准时抄表计量。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后供水企业增加的收入,应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四)加强价格监督。邻水爱众水务公司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APP公示用水价格、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落实好低收入群体补贴兑现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价格、住建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至县发展改革局,若遇新政策,从其规定。《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邻发改价格〔2013〕45号)和《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邻水县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邻发改价格〔2018〕69号)同时废止。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