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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调整邻水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19 16:19   来源: 县发改局   浏览量:     【字体:

为全面促进垃圾处理规范化管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考周边市县收费水平,并结合邻水实际,现将《调整邻水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如下。

一、调整原因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7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目前,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存在征管法律依据刚性不足、自由裁量权标尺掌握不一、执法舆情隐患较大等多重风险,需建立适合现行政策和实现全面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调整全县范围内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调价方案

(一)垃圾处理费包含内容

城乡生活垃圾是指城乡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乡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乡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等涉及的费用。

(二)征收范围

我县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和城乡居(村)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主体及标准

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邻水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其征收标准为:

1.居民类(含暂住人口及合表用户):每月按用水量0.40立方米征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等非居民类:每月按用水量0.55立方米征收。

(四)优惠范围

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等居民家庭,以及符合国家其他优惠政策的对象,凭相关有效证件,减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农村生活垃圾收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问题整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25号)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行政村(涉农社区)通过村民(居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等方式制定村规民约收取费用。

三、公示时间

2024119日至218日。

四、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8268331985

邮箱:10997723@qq.com

信函: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地址: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1

  •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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