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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继续沿用2022年版本)

发布时间: 2023-10-09 15:14   来源: 邻水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外事侨务办
1.认证费(含加急) 1.商业文件每份100元。
2.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
3.领事认证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认证证书的,每份(证)收加急费50元。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川发改价格〔2016〕60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代办签证费 1.赴北京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35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
2.赴重庆、云南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20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
3.在成都办理签证,每人每国100元。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川发改价格〔2016〕60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
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1.一类幼儿园标准:2100元/生·期
2.二类幼儿园标准:1700-1800元/生·期
3.其他幼儿园:700-1200元/生·期
备注:
未提供午餐收费标准,只要求按月据实收取,当月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赢利。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预〔2010〕88号,财预便〔2010〕129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川财预〔2015〕106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4.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1.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省重点:440元/生·期
    市重点:320元/生·期
2.普通高中住宿费:
        280元——3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川财综〔2014〕2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根据公寓条件不同进行的定价:180-3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川财综〔2014〕2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公安
8.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1.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2.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②永久居留申请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1.每证300元。
2.换发(有效期满或内容变更)300元/证;丢失补发或损坏换发600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缴入中央国库
       ④出入境证 10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⑤旅行证 5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缴入地方国库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普通护照首次申领、补发、换发120元/证。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②出入境通行证 1.每证15元。
2.多次出入境每证 80 元。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每证60 元。
2.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每证 40 元。
3.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每件 15 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 30 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80 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120 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160 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240 元。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成人每人350元,儿童每人230元。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1.电子通行证每证 200 元。
2.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 元。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每证 8 元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1.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每证6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 15 元。
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每件 15 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80 元。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6)132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证4元(包括发证中有关的表格、材料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4)230号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3.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川价发〔2005〕29号,川发改价格〔2018〕226号 缴入地方国库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9.外国人签证费 按照国别对等、非对等签证收费标准执行。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50元/人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证。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缴入地方国库
11.非机动车登记费 1.号牌工本费:20元/辆。
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3.以上收费包括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受理、审核、车辆检测、铝制反光号牌、号牌安装以及行驶证、照相和塑封费用。
4.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换领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川价发〔2008〕84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民政
12.殡葬收费 具体执行标准见邻水殡仪馆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邻价费【2006】74号) 发改价格〔2012〕673号,川发改价格〔2012〕98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资源
13.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10-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14.土地闲置费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15.不动产登记费 1.80/件(住宅类)。
2.550
/件(非住宅类)。
3.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6.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17.污水处理费 1.未投入运行前:居民不低于每吨0.4元,非居民不低于0.6元。
2.建成投入运行时:居民不低于每吨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邻发改价格〔2017〕36号 缴入地方国库
18.城镇垃圾处理费 (邻水)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5.00/.月;机关、企事业单位2.50/.月;交通运输(城区)一、二类车辆、摩托车15/.月,三类客车、大货车、公共汽车20/.月;饮食、屠宰、加工作坊、废旧回收、机械加工维修、洗车场、美容美发、洗浴保健、影视娱乐、茶馆、印刷打字、广告等1.3/.月;五金交电、百货、副食、文化用品、钢材、汽配、停车场及宾馆、招待所
住宿部、其他商品经营门市0.6/.月;农贸市场1.3/.月。                      (邻水)场镇居民(含暂住人口)0.40/.月;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2.00/.月;客车、货车10/.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 缴入地方国库
1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占道费:(1)经营性占道:0.1-0.3元㎡/月;(2)施工、堆码占道:0.05-0.2/.月;(3)临时建筑占道:0.05-0.15/月;(4)停车场占道:机动车:1.5-5/月,(2)非机动车0.6-1.5/月。2.占地费:(1)市政公共用地:0.02-0.2/月;(2)园林绿化用地:0.07-0.25/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水利
24.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农村
25.农药实验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 60-200(每小区)
(2)残留试验费 15000-17500(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
(3)药效试验费 750-900(每试验点)
十一 林业和草原 27.草原植被恢复费 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亩。
2.高寒沼泽草地:3000元/亩。
3.高寒灌丛草甸草地:2900元/亩。
4.亚高山疏林草甸草地:2900元/亩。
5.山地草甸草地:2900元/亩。
6.山地疏林草丛草地:2800元/亩。
7.山地灌木草丛草地:2800元/亩。
8.山地草丛草地:2800元/亩。
9.干旱河谷灌木草丛草地:2900元/亩。
10.干热稀树草丛草地:2900元/亩。
11.农隙地草地:2100元/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川财综〔2011〕31号,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十二 卫生健康
28.预防接种服务费 20元/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20〕6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29.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1.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
2.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1.首次诊断鉴定每例2000元。
2.再次诊断鉴定每例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每例5000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30.社会抚养费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缴入地方国库
31.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28/人次,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川财规〔2020〕12号,川发改价格〔2021〕47号 缴入地方国库
十三 人防
3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四 法院
33.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川价发〔2007〕23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八 仲裁
40.仲裁收费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二十 相关部门
42.考试考务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川发改价格〔2020〕37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注:1.标注“★”号的为省级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其余收费项目均为国家批准设立。
    2.标注“▲”号的收费,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
    3.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