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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31 16:43   来源: 县发改局   浏览量:     【字体:

邻发改价格〔2021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全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完善我县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川发改价格〔2021237号)和《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20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十八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邻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前期物业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后期物业服务费、其他物业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临时停放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我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统一参照广安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并公布的《广安住房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2020年)》执行。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我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应物业服务等级分级指导标准见下表(不含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

邻水县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

计量单位:元/平方米•月


住宅类型

服务等级

无电梯住宅

有电梯住宅

 

0.80

1.60

 

0.70

1.30

 

0.60

1.00

 

0.50

0.90

 

物业服务收费按产权面积计算


少数住宅确需物业服务人提供优于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高于一级服务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申请。高于一级物业服务收费上浮幅度不超过10%;各等级物业收费下浮不限。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不超过二级服务指导价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严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前,应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在我县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结合项目物业服务规模、容积率、绿化率等因素,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抄报县发展改革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建设单位销售新建住房时,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等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12315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增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三)我县新建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按新规定执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仍按原备案标准执行,如确需调整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的,双方按法律法规协商约定,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前期物业服务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内容、管理范围等要求,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如管理政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或延后调整。

(五)此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内,如有新法律、法规、政策,从其规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0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