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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2026-01-16 17:06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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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对象

    检查数量

频次上限

承办股室

行业名称

总数

计划检查

占比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四十九条

1—3月、

9—12

种子经营企业

180

90

5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2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种子管理站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1—3月、

9—12

苗种生产经营企业

100

10

1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2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植保植检站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4月、

7—11

农药经营企业

100

50

5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2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植保植检站

对肥料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4月、

7—11

肥料经营企业

160

16

1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2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及质量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全年

饲料经营企业

100

10

1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2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兽药股

对兽药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四十四条

1—4月、

7—11

兽药经营企业

16

8

5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2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兽药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全年

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屠宰业)

500

50

1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县水产站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全年

绿色农产品生产企业

10

5

5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全年

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业)

160

16

1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经果技术推广所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七十四条

全年

畜禽养殖、屠宰行业

250

25

1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畜牧兽医股

对动物诊疗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9

动物诊疗企业

5

5

10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兽药股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全年

生猪屠宰企业

8

8

10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季度检查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畜牧兽医股

对渔业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全年

水产行业

10

5

5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水产站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四十条

全年

农机经营(使用)行业

5

5

100%

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超过1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机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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