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府办发〔202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现将《邻水县县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凡是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一律不得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并在10日内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及办事指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主动公开。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邻水县县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 | 县教科体局 |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集中体检 |
2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教育行政部门、原工作单位 | 书面告知承诺 | |
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规划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 |
4 |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 勘察、施工等单位 | 书面告知承诺 | |
5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建设单位 | 书面告知承诺 | |
6 | 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7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书面告知承诺(司法行政部门事后核查确认) | |
8 |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原单位 | 书面告知承诺(司法行政部门事后核查确认) |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9 | 县民政局 | 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 | 书面告知承诺 |
10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组织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 | |
11 | 县综合执法局 | 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民政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 |
12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林权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资源等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 |
13 | 县医保局 | 退休审批证明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 |
14 | 县农业农村局 | 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和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5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死亡证明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申请将其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社险办发〔2020〕3号)第五十四条 | 公安机关、医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6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 | 人民法院、审计、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7 | 死亡证明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 |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第七十一条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 当事人直接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