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社保免缓。继续执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特困行业和困难行业共22个行业的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3年5月。全省工伤保险按照基准费率80%执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6%,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今年以来,免征工伤保险费36.07万元、失业保险费414.23万元。
二、实施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含脱贫人口)、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今年以来,兑现脱贫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三、实施就业奖补。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今年以来,落实36个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108人,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共58.0117万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刘海燕 审签: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