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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县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2023-04-24 16:04 来源:邻水县司法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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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府办发〔202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现将《邻水县县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凡是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一律不得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并在10日内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及办事指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主动公开。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邻水县县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部门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方式

1

县教科体局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

当事人直接提供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集中体检

2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民办学校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原工作单位

书面告知承诺

3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证明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

规划部门

书面告知承诺

4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勘察、施工等单位

书面告知承诺

5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

书面告知承诺

6

县司法局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直接提供

7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

书面告知承诺(司法行政部门事后核查确认)

8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原单位

书面告知承诺(司法行政部门事后核查确认)

序号

部门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方式

9

县民政局

验资报告

社会组织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机构

书面告知承诺

10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组织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书面告知承诺

11

县综合执法局

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

书面告知承诺

12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林权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自然资源等部门

书面告知承诺

13

县医保局

退休审批证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书面告知承诺

14

县农业农村局

健康证明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和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

当事人直接提供

15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死亡证明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申请将其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社险办发〔20203号)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医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提供

序号

部门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方式

16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计、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当事人直接提供

17

死亡证明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当事人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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